研字〔2018〕21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扩大学校相关学科的影响力,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制订《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研究生院
2018年3月8日
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扩大学校相关学科的影响力,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实施研究生学术交流支持计划。为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术交流包括国内学术交流和国外学术交流,此学术交流的支持资金为学校自筹经费。
第三条研究生学术交流支持计划坚持“有序外派,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择优选派。
第二章资助对象及要求
第四条研究生学术交流支持计划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博士生和硕士生,其中,定向就业(非在职)研究生申请国外学术交流支持计划需提交定向单位同意函。
第五条申请条件
1.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且把中央财经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撰写的学术论文,已被本学科高水平学术会议正式录用,并被邀请出席会议宣读论文或学术交流。对于英文学术论文,如果按照姓氏首字母拼音排序,且作者人数不超过4人情况下,所有作者视同第一作者,但是每篇论文仅资助一位作者。
2.拟参加的学术会议的主题和内容必须与申请者学习阶段的研究方向、研究课题紧密相关;
3.申请国外学术交流资助的应具有较高外语水平,能够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
4.申请人应在中央财经大学校内公开做一次学术报告,宣讲被录用论文,并在经费报销时提供校内学术报告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新闻报道,时间可定于外出学术交流前后。
5.已获得会议或其它项目、渠道资助的研究生不得申请研究生学术交流支持计划资助。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每年至多接受一次国内或国外学术交流资助。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生)攻读学位期间,原则上每年至多接受国内和国外学术交流资助各一次。
第七条研究生学术交流支持计划将根据申请人拟参加学术会议的规格及申请人学术成果择优资助,同时兼顾各培养单位受资助研究生的比例。本计划优先资助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第三章资助经费额度
第八条研究生学术交流支持计划主要资助往返旅费,包括会议费、住宿费、签证费等。每篇论文限资助1人,资助金额实行限额资助,实报实销,不足自补。具体限额为:国内会议5000元/人,其中港、澳、台会议6000元/人;国外会议15000元/人。
第九条参会研究生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学校财务制度,合理安排经费使用。交通、住宿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超出部分由参会人员自理。
第四章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研究生须按以下程序申报研究生学术交流支持计划资助:
1.申请资助的研究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支持计划申请表;
(2)会议主办方发给申请人的正式邀请函(含会议时间、会议地址、会议主题、组织方等)及邮件会议邀请截图;
(3)论文的会议录用通知书及被学术会议接受的相关证明;
(4)论文纸制版和电子版;
(5)提供会议召开的公开网页截图资料(如有);
(6)申请国外学术交流资助的研究生需提交《中央财经大学在籍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申请表》(见国际合作处常用下载专区);申请国内学术交流资助的研究生需提交《中央财经大学境内出差审批单》(见财务处下载专区)。
2.在导师同意的基础上,所在学院(研究院、中心)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审核通过后统一送交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研究生院原则上每月上旬(10日前)受理当月申报,并组织审核批准等工作。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除自然灾害、政治动荡以及其他不可抗因素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不得随意变更或放弃学术交流计划。凡获得资助资格而不出席会议者,不得再次申请本计划资助。
第十三条获资助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期间的国内外管理由所在培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获资助研究生在学术会议结束后30天内,需报送以下资料到研究生院,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资助款项。
1.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支持计划总结表(纸质版和电子版);
2.收入学术会议文集的论文全文复印件、文集首页和目录页复印件,或含有申请者论文演讲和讨论安排的官方会议日程;
3.参会情景照片和校内公开学术报告会照片电子版、新闻报道;
4.参加港、澳、台以及国外学术交流的还需提供出入境证件首页、签证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
应提供电子版材料的会议资料,以“姓名+学院+专业+论文题目(国外/国内)”命名文件夹,发送至邮箱pyb@cufe.edu.cn。
第十五条获资助研究生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公开发表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支持计划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支持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研字〔2014〕5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